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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5.02.15
預告日期: 105.03.15 ~ 105.03.22
發文字號: 府教終字第1050018683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
  -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設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
  之次日起七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
 (二)聯絡人:張美齡。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莒光街1號。
 (四)電話:03-3366885轉21。
 (五)傳真:03-3333063。
 (六)電子郵件:066057@ms.tyc.edu.tw
容:
為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家長或監
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輔導學生改善行為,爰
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擬具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
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共十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主管、執行機關及適用對象。(草案第二條)
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定義。(草案第三條)
四、本辦法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定義。(草案第四條)
五、學校落實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作法。(草案第五條)
六、學校對於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
  方式。(草案第六條)
七、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應即以書面通知家長或監護
  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參與相關課程及作法。(草案第七條)
八、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課程內容及時數。(草案第八條)
九、學校對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資料處理原則。(草案第九條)
十、學校為學生涉及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得請求相關醫療衛生等機
  關或機構協助。(草案第十條)
十一、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時,與學校家長會之互助合作相關作
   法。(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本局落實學校提供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接受家庭教育
   課程,推動績效獎勵方式。(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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