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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社會福利場地收費標準」草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府社老字第一○五○○六三一八七號公告之「預告訂定桃園市社會福利場地收費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
105.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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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5.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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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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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社老字第1050073471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 -
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新聞紙之
次日起七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二)聯絡人:李秀端。
(三)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 號4樓。
(四) 電話:03-3322101 轉6414。
(五) 傳真:03-3362942。
( 六) 電子郵件:044004@tydep.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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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依據規費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各機關學校提供特定對象使用公有道路、
設施、設備及場所,應徵收使用規費;桃園市政府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
,使各管理機關及社會福利場地之使用收費合理並一致,以保障民眾使用
場地之權益,爰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擬具桃園市社會福利場地收費
標準,共八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標準適用之社會福利場地定義及範圍。(草案第二條)
三、受委託管理之機關或團體,得以本標準規定為上限,另定收費基準並
報本府核定。(草案第三條)
四、得收取保證金及上限規定。(草案第四條)
五、所在行政區人口未達二十五萬者,得減收場地使用費。(草案第五條)
六、得減免費用與保證金之機關、團體及活動種類規定。(草案第六條)
七、本標準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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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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