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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印鑑及門牌規費收費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105.04.08
預告日期: 105.04.08 ~ 105.04.16
發文字號: 府民戶字第1050083836號 公告
據: 規費法第10條第1項、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3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
    例第23條。
三、「桃園市印鑑及門牌規費收費標準」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
    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tycg.gov.tw/)之
    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新聞紙之
    次日起7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本府民政局戶政科。
()聯絡人:蔡佩玲。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6樓。
()電話:03-33221015621。
()傳真:03-3366794。
()電子郵件:10019613@mail.tycg.gov.tw
容:
按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十六點:「
申請印鑑各項登記或證明,應繳納規費,其收費數額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定之。」及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本市
各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門牌編釘、補發、換發門牌及核發門牌證明,應收
取規費,其收費標準由本府另定之。」桃園市政府為辦理本市印鑑登記或
證明及門牌編釘或證明事宜,並考量行政作業成本及使用者付費原則,爰
擬具桃園市印鑑及門牌規費收費標準草案,共五條,其重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印鑑規費收費基準。(草案第二條)
三、門牌規費收費基準。(草案第三條)
四、門牌編釘或門牌證明免收規費之規定。(草案第四條)
五、施行日期。(草案第五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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