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
規費法第10條第1項、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3條。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10 條第1項、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
例第23條。
三、「桃園市印鑑及門牌規費收費標準」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
園 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tycg.gov.tw/)之
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新聞紙之
次日起7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民政局戶政科。
(二)聯絡人:蔡佩玲。
(三)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 號6樓。
(四) 電話:03-3322101 #5621。
(五) 傳真:03-3366794。
( 六) 電子郵件:10019613@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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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按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十六點:「
申請印鑑各項登記或證明,應繳納規費,其收費數額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定之。」及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本市
各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門牌編釘、補發、換發門牌及核發門牌證明,應收
取規費,其收費標準由本府另定之。」桃園市政府為辦理本市印鑑登記或
證明及門牌編釘或證明事宜,並考量行政作業成本及使用者付費原則,爰
擬具桃園市印鑑及門牌規費收費標準草案,共五條,其重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印鑑規費收費基準。(草案第二條)
三、門牌規費收費基準。(草案第三條)
四、門牌編釘或門牌證明免收規費之規定。(草案第四條)
五、施行日期。(草案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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