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二項及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環署水字第一0三0一0八六一二B號公告辦理。
三、「觀音溪水區及水體分類」草案總說明及逐項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
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
(二)聯絡人:鍾佩穎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8-6021分機1311。
(五)傳真:(03)333-3878。
(六)電子郵件:00403@tydep.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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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水體特質及其所在地之情況,劃定水區,訂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有關水區劃定及水體分類,中央主管機關得交由直轄市主管機關為之。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以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環署水字第一零三零一零八六一二B號公告,將桃園市轄管河川觀音溪之水區劃定及水體分類訂定,委由改制前桃園縣政府辦理。
桃園市觀音溪經中央水利主管機關依河川管理辦法認定屬於水資源開發或國土保育或區域發展關係重大之水系,公告為市管河川。本府為保障觀音溪水系之正常用途,經檢討觀音溪水系之水體特質及其所在地之情況,劃定水區及訂定水體分類,作為該水體用途規劃之依據。爰擬具「觀音溪水區及水體分類」草案,共計四項,其重點如下:
一、公告目的。(草案第一項)
二、水區範圍。(草案第二項)
三、水體分類。(草案第三項)
四、說明水質標準。(草案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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