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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客家文化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
105.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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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5.04.15
~
10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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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客園字第1050078889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桃園市客家文化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表及
收費基準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
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
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客家事務局園區經營科
(二)聯絡人:林潔伶
(三)地址: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500號
(四)電話:(03)4096682轉5006
(五)傳真:(03)4896778
(六)電子郵件: 459208@tychakk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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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桃園市客家文化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為維護本市客家文化館各場地設施並提供藝文交流平台,爰依規費法
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擬具桃園市客家文化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共三條,
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訂定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標準之場地範圍及收費基準。(草案第二條)
三、施行日期(草案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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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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