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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草案。

公告日期: 105.03.31
預告日期: 105.04.14 ~ 105.04.22
發文字號: 府教終字第1050056173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
  -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
  之次日起七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二)連絡人:簡如敏。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7468。
 (五)傳真:03-3361044。
 (六)電子郵件:066034@ms.tyc.edu.tw
容: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短期補習班之相關管理規
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教育部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
立及管理準則定之。又依前揭準則第三條規定,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應依該準則之規定訂定補習班管理自治法規。是桃園市政府為
保障學生權益,加強對本市短期補習班之管理,爰擬具桃園市短期補習班
設立及管理規則,共十七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規則之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市補習班設立管理之法令適用規定。(草案第二條)
三、申請設立所需文件、資料、條件及相關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舞蹈類與運動類補習班之設立基準及條件要求規定。(草案第四條)
五、補習班班舍總面積、逃生出入口、門窗及所在樓層規定。(草案第五
  條)
六、設立分班、其名稱及增設班舍、教室距離之規定。(草案第六條)
七、補習班設置標準及設置相關表冊及填載資料,以供查核規定。(草案
  第七條至第八條)
八、補習班立案後,有變更事項及情形時,應檢具相關文件資料規定。(
  草案第九條)
九、補習班導師人數、輔導措施、合班教學時人數限制及會計制度。(草
  案第十條至第十三條)
十、補習班班主任應參加本府舉行之座談會。(草案第十四條)
十一、補習班不繼續經營時,應由其設立人申請歇業規定。(草案第十五
   條)
十二、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教育局定之。(草案第十六條)
十三、本規則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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