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
-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
之次日起七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二)連絡人:簡如敏。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7468。
(五)傳真:03-3361044。
(六)電子郵件: 066034@ms.ty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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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短期補習班之相關管理規
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教育部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
立及管理準則定之。又依前揭準則第三條規定,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應依該準則之規定訂定補習班管理自治法規。是桃園市政府為
保障學生權益,加強對本市短期補習班之管理,爰擬具桃園市短期補習班
設立及管理規則,共十七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規則之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市補習班設立管理之法令適用規定。(草案第二條)
三、申請設立所需文件、資料、條件及相關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舞蹈類與運動類補習班之設立基準及條件要求規定。(草案第四條)
五、補習班班舍總面積、逃生出入口、門窗及所在樓層規定。(草案第五
條)
六、設立分班、其名稱及增設班舍、教室距離之規定。(草案第六條)
七、補習班設置標準及設置相關表冊及填載資料,以供查核規定。(草案
第七條至第八條)
八、補習班立案後,有變更事項及情形時,應檢具相關文件資料規定。(
草案第九條)
九、補習班導師人數、輔導措施、合班教學時人數限制及會計制度。(草
案第十條至第十三條)
十、補習班班主任應參加本府舉行之座談會。(草案第十四條)
十一、補習班不繼續經營時,應由其設立人申請歇業規定。(草案第十五
條)
十二、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教育局定之。(草案第十六條)
十三、本規則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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