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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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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5.05.16
~
10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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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都建照字第10500957301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二項。
三、「桃園市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
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
-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專區。
四、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二)聯絡人:吳琇瑩。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號。
(四)電話: 03-3322101分機 6100。
(五)傳真: 03-3341478。
(六)電子郵件: 10033963@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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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為解決本市建築物新建、增建或變更使用時,因受建築物、建築基地及其
臨接公共設施限制,致無法開挖地下層設置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或
已興建完成之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現況已無法停車使用,而應辦理變更
使用執照取消設置等情形,爰依據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授
權,擬具「桃園市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
用辦法」草案,共計八條,其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得申請繳納代金免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之情形。(草案第二條)
三、得申請繳納代金免附建停車空間之情形。(草案第三條)
四、已興建完成之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得依本辦法申請繳納代金及辦
理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草案第四條)
五、防空避難設備及停車空間之附建代金計算標準。(草案第五條)
六、申請繳納代金及其繳款之處理規定。(草案第六條)
七、代金收取之處理規定。(草案第七條)
八、施行日期。(草案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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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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