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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縣多功能展演中心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
09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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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09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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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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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文演字第0991061802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 三、「桃園縣多功能展演中心使用收費標準」草案如附件。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二)地址:桃園市縣府路21號 (三)電話:03-3322592分機8301 (四)傳真:03-3363806 (五)電子郵件:shaiu@mail.tycc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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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桃園縣多功能展演中心使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桃園縣多功能展演中心為一新建之大型藝文活動場所,乃提供各類藝文團體辦理藝文展演相關活動,為利該中心營運管理,爰依據規費法第十條規定,並參酌機電空調、場地設備管理、館舍清潔維護等成本,特訂定桃園縣多功能展演中心使用收費標準,訂定內容如次: 一、本標準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標準之收費依據。(草案第二條) 三、本標準施行日期。(草案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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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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