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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入園辦法第四條、第九條」草案。

公告日期: 105.04.26
預告日期: 105.05.10 ~ 105.05.22
發文字號: 府教幼字第1050077016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網址:http://law.tycg.gov.tw)-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聯絡人:徐子雯。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4。
(五)傳真:(03)3395263。
(六)電子信箱:067097@ms.tyc.edu.tw。
容: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規定,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
不利條件之幼兒,其招收不利條件幼兒人數超過一定比率時,得報請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增聘專業輔導人力;且招收不利條件幼兒之優先順
序、一定比率及增聘輔導人力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
之。桃園市政府於參酌本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之人數
及實際情形,並召開相關會議進行研商後,為明定得增聘專業輔導人力之
不利條件幼兒招收比例,係達其實際招收幼兒人數百分之三十,爰擬具桃
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入園辦法修正案,共修正
二條,其要點如下:
一、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於第三項明定本市
  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得增聘專業輔導人力之不利條件幼兒招收比例,
  係達其實際招收幼兒人數百分之三十。(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於第二項增訂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九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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