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
三、「桃園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草案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
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
日起七日內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二)聯絡人:余儘卿。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21。
(五)傳真:03-3367101。
(六)電子郵件: chinching@ms.ty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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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資料,
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記錄,永久保存並依法使用;其學籍管理辦法,
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桃園市政府為使用、管理及保存桃園市公
私立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爰依前揭規定擬具桃園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
辦法,共十五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學生學籍之取得及喪失原因;學生之就學狀況與學籍應相符。(草案
第二條)
三、國中對學生入學之應遵守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國中對學生之學號編列規定。(草案第四條)
五、國中對學生輟學及轉學之應遵守規定。(草案第五條)
六、國中對學生復學之應遵守規定。(草案第六條)
七、國中對學生成績之應遵守規定。(草案第七條)
八、國中對學生學籍資料管理之應遵守規定。(草案第八條)
九、國中編造畢(修)業生名冊之規定。(草案第九條)
十、國中核發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之規定。(草案第十條)
十一、申請畢業或修業證明書之規定。(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申請更正學籍記載之規定。(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國中對學生學籍資料之處理規定。(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學生學籍資料因故損毀或滅失時之處理方式。(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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