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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縣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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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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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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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環綜字第1000500024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環境教育法第 8 條第 6 項。 三、「桃園縣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 另載於本府網頁之法規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11樓。 (三)電話:03-3386021分機104,許雅筑小姐。 (四)電子郵件:00300@tyep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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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桃園縣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總說明 為推動環境教育工作,增進全民環境倫理與責任,達成環境永續發展之目 的,依據環境教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設置桃園縣環境教育基金(以下簡 稱本基金),並依同法條第六項規定,擬具桃園縣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 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法令適用範疇。(草案第二條) 三、本基金之性質。(草案第三條) 四、本基金之來源及用途。(草案第四條及第五條) 五、本基金應納入縣庫集中支付並設立分戶專帳存儲運用。(草案第六條 ) 六、成立基金管理會及其組成、任務、運作方式。(草案第七條至第十一 條) 七、本基金應依法編列、執行並訂定會計制度。(草案第十二條及第十三 條) 八、本基金年度決算賸餘及結束時之處理方式。(草案第十四條及第十五 條) 九、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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