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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0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 1030320738 號令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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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文化發展科:文化藝術行政、文化機構之設立、輔導地方文化藝術財
    團法人基金會之許可設立、輔導鄉鎮市、社區文化活動之推展、志工
    組訓及刊物編印等事項。
二、圖書資訊科:文學、多元文化、出版產業、政府出版品之規劃、輔導
    、獎勵及推動、圖書資料、地方文獻之蒐集、整理、保存、諮詢、閱
    覽資訊服務及鄉鎮市公共圖書館輔導等事項。
三、表演藝術科:音樂、戲劇、舞蹈、鄉土雜技、傳統藝術之蒐集、整理
    、展演、保存與發展等事項。
四、視覺藝術科:美術、工藝、古物之展覽、蒐集、整理、典藏、保存、
    藝文研習及公共藝術設置等事項。
五、文化資產科: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遺址之保存維護及
    再利用、民俗及有關文物保存維護、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傳習、社區文
    化資產守護、文化資產教育推廣及宣導等事項。
六、文創影視科:文化創意產業、國際及兩岸文化藝術交流事務及電影、
    廣播、電視、流行音樂等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推動等事項。
七、秘書室:事務、出納、文書、檔案、財產、法制、研考、資訊、局務
    會議及辦公廳舍修繕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之事項。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技正、股長、科
員、技士、管理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辦事員、書記,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
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局下設藝文設施管理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
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科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1 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2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