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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各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4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 1030320738 號令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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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於各鄉(鎮、市)各設一戶政事務所
,辦理轄區內戶政業務。
第 3 條
各戶政事務所置主任,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
第 4 條
各戶政事務所得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登記課:各項戶籍登記及更正事項、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印鑑登
  記及證明、原住民身分註記、門牌業務、國籍業務、自然人憑證、首
  次申請護照人別確認等。
二、行政課:各項行政業務事項(含研考、收發、總務及工友管理)、戶
  政員額編制調整、戶政業務考核、戶政人員教育訓練、配合選舉及役
  政業務、戶口普查、戶口校正事項。
三、資料課:戶籍謄本(含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及除戶資料保管及提供)
  、結(離)婚證明書、親等關連資料,各項人口統計表資料提供、戶
  役政資訊系統事項、網站資訊管理、教育程度註記、特殊人口註記、
  各機關資料查詢及提供、各項戶籍通報事項、檔案管理等。
第 5 條
第五條   
各戶政事務所編制員額在十人以上者,得置秘書,襄理所務;二十人以上
者,得分課辦理。
未分課或僅分二課辦事之戶政事務所,前條各課所列事項,分  配由現有
人員辦理。
第 6 條
各戶政事務所置課長、課員、技士、戶籍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7 條
各戶政事務所置會計員,專任或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8 條
各戶政事務所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
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主任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派員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課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1 條
各戶政事務所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秘書。
三、課長。
四、會計員。
五、人事管理員。
所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
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 12 條
各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各戶政事務所擬訂
,報本局核定;丙表由各戶政事務所訂定,報本局備查。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