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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動物防疫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4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 1030320738 號令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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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縣動物防疫所(以下簡稱防疫所),隸屬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掌理確保動物健康,防止人畜共通傳染病、動物疾病蔓延,並維護畜
產品公共衛生等業務。
第 3 條
防疫所置所長一人,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承縣長之命,兼受農業發展
處處長之督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防疫所設立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豬隻防疫課:掌理豬隻傳染病之預防、防疫、衛生保健教育輔導、疫
    情調查處理、動物用藥藥品製造業及販賣業之管理、市售藥品監視抽
    驗及管理畜牧場廢水檢驗、獸醫師(佐)管理及執行業務之監督、動
    物醫院獸醫技術之督導、車輛登記管理等事項。
二、疾病檢診課:掌理動物疾病、人畜共通傳染病之檢診、流行病調查、
    研究、處理、獸醫公共衛生原料動物性產品檢驗及畜產品檢驗、獸醫
    技術研究、訓練及學術交流等事項。
三、草食動物及家禽疾病防疫課:掌理草食及家禽傳染病之預防、防疫、
    衛生保健教育輔導、疫情調查處理、野生動物救護及疫情調查、家畜
    保險之醫療業務指導、庶務、招標、採購、收發、文書處理、印信、
    檔案管理等事項。
四、動物保護課:掌理動物保護登記管理、狂犬病預防、流浪犬之收容改
    善、人道處理指導、銷燬處理及進口動物統計、追蹤、檢疫、出納、
    財產、物品登記管理等事項。
第 5 條
防疫所置技正、課長、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技正、課長、技士、技佐均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但本規程施行前
已任用之現職具獸醫佐資格者得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
第 6 條
防疫所得設動物收容組,置組長一人,由防疫所薦任技士兼任,辦理動物
收容業務。
第 7 條
防疫所置會計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及統計事項

第 8 條
防疫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防疫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防疫所擬定,報本府核定。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