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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0 月 1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30320731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城鄉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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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鼓勵本縣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避免停車外部化,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係指建築物除依都市計畫法令及其他
法令規定設置之法定停車空間或自設停車空間以外,所增設之停車空間。

第 3 條
本縣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之適用地區為都市計畫內之住宅區、行政區
、機關用地、工業區、商業區及市場用地,並依都市計畫法或都市更新條
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4 條
依本自治條例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之建築物,經審核通過者,得額外增加建
築物樓地板面積△FA,並依下列公式計算:
△FA=25×N×L≦FA×0.2
N: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之停車數量。
若為下列情形者,N值以零計算:
(一)總停車數量(含法定停車及自設停車數量及獎勵停車數量,但不含
   機車換算之停車數量)小於申請戶數時。
(二)當層增設停車位數量小於十輛。
(三)增設車位以機械停車設備設置。
(四)車輛出入口以機械停車設備設置。
L :規劃設計鼓勵係數(如附表一)。
FA:建築基地基準樓地板面積,依都市計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容積率核
  計之樓地板面積。
前項停車位以機車停車位替代,且依第五條規定設置者,以每七部機車停
車位折算一部停車位,不足七部者不予計算。
前項機車停車位之寬度應為一公尺以上,長度應為二公尺以上,機車通道
寬度應為二公尺以上,機車車位及通道之淨高應為二點一公尺以上。
第 5 條
防空避難設施不得兼作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使用。
第 6 條
於地面上增設獎勵停車空間者,應向上連續樓層設置;於地下層增設獎勵
停車空間者,應自地下一層向下連續樓層設置。
第 7 條

申請獎勵停車空間者,應先送桃園縣政府建照預審小組審議。

第 8 條
地面層以上供停車空間使用之樓層(樓梯間電梯間及排煙室除外),其面
向道路之外牆,每一立面應透空二分之一以上,並不得設置窗戶。但設置
全自動昇降機械停車空間者,不在此限。
第 9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