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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醫療機構及醫師診療可疑傷病患舉報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500027241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警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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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加強警醫連繫,鼓勵本縣公私立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以利
犯罪偵防,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縣公私立醫療機構或醫師遇有左列情形傷病患者就診時,除依醫師法第
十二條規定辦理外,如認為涉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
一、刀傷。
二、槍傷。
三、爆炸物傷。
四、藥物傷。
五、機械或其他物傷。
六、服毒。
七、自殺。
八、其他因傷致病者。
第 3 條
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認為有他殺嫌疑或遇有請求發給不實診斷證明書
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
第 4 條
公私立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因而破獲重大刑事案件或對社會
治安有特殊貢獻者,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警察局會同衛生局簽
請本府獎勵;如明知就診人有犯罪嫌疑隱不舉報者,視其情節送請主管機
關依法懲處。
第 5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