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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消字第1050118263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法制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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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第 23 條
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許可證照,仍未投保
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企業經營者,應自本自治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
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但應依桃園縣公共營業場
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辦理者,從其規定,不在此限。
第 24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