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
本規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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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之設立及管理,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 本規則所稱補習班,指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傳授實用技藝或輔導升學為 目的,對外公開招生、收費、授課且有固定班址之補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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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補習班得設置技藝及文理類科,視所習科目之性質及教材內容,由補習班 訂定。但所設類科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其他法令。 補習班不得設置航空及醫療行為有關之類科;其設置與醫學相關之類科者 ,不得藉實習或訓練之名,從事任何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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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補習班之授課得採定時制、按日制、間日制或週末制。每週授課時數及時 間,得依補習類別性質及實際情形訂定,並報請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核定。 前項授課時數每班級每週不得逾四十四節,授課時間每節以五十分鐘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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