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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2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162178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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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之設立及管理,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
本規則所稱補習班,指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傳授實用技藝或輔導升學為
目的,對外公開招生、收費、授課且有固定班址之補習班。
第 3 條
補習班得設置技藝及文理類科,視所習科目之性質及教材內容,由補習班
訂定。但所設類科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其他法令。
補習班不得設置航空及醫療行為有關之類科;其設置與醫學相關之類科者
,不得藉實習或訓練之名,從事任何醫療行為。
第 4 條
補習班之授課得採定時制、按日制、間日制或週末制。每週授課時數及時
間,得依補習類別性質及實際情形訂定,並報請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核定。
前項授課時數每班級每週不得逾四十四節,授課時間每節以五十分鐘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