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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2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162178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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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編制與課程
第 24 條
補習班招生名額應根據教室容量,每班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六十人。實施
合班教學時,每間教室學生總數,不得超過一百二十人。
第 25 條
補習班除學生課業外,應依學生之需求,提供必要輔導措施,並注重其品
格陶冶。
補習班屬文理補習班者,應參酌同級學校訂定學生生活輔導要點,並據以
執行。
第 26 條
補習班得設置各科教學研究會,研究改進各科教材、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