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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2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162178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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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成績考查及結業
第 37 條
補習班學生學業成績採用百分法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第 38 條
補習班學生學業成績考查,分日常考查、臨時測驗及結業測驗三種。日常
考查包括實習、口頭問答、平時作業及實驗等。臨時測驗每科每月至少舉
行一次,結業測驗於補習期滿時,就全部補習課程測驗之。
第 39 條
補習班學生每一學科缺席時數達該科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補習班
得拒絕其參加該科結業測驗;各科缺席時數合計達全期教學總時數三分之
一以上者,不得參加結業測驗。
第 40 條
補習班學生修業期滿學業成績考查及格者,由該補習班發給結業證書。
前項結業證書僅作為技能或學科之證明,不得作為升學或銓敘資格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