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八 章 輔導考核及獎懲 |
第 41 條 |
本府得選定辦學績效卓著之補習班為示範補習班,定期舉行教學觀摩會, 以改進教學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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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條 |
本府得召集補習班班主任舉行座談會,研討補習班改進事項及公共安全事 宜,各補習班班主任均應依規定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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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條 |
本府對補習班之班級、學生、師資、輔導、設備、經費等事項,得定期派 員視導及隨時抽查考核,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組成聯合輔導小組定期 或隨時抽查考核。 前項視導考核結果,本府得公告之;其考核結果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辦 理不善者,本府得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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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條 |
補習班或其教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本府得予獎勵: 一、補習班教學設施或實驗研究著有成績者。 二、補習班輔導結業學生就業,成績卓著者。 三、負責人才能卓越,領導有方,恪遵國策,推行政令,發展班務,著有 成績者。 四、教師熱心教學,改進教法或從事學術研究具有創見、發明或著作者。 五、教職員對學生愛護、輔導或濟助,有特殊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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