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2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162178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教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八 章 輔導考核及獎懲
第 41 條
本府得選定辦學績效卓著之補習班為示範補習班,定期舉行教學觀摩會,
以改進教學方法。
第 42 條
本府得召集補習班班主任舉行座談會,研討補習班改進事項及公共安全事
宜,各補習班班主任均應依規定參加。
第 43 條
本府對補習班之班級、學生、師資、輔導、設備、經費等事項,得定期派
員視導及隨時抽查考核,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組成聯合輔導小組定期
或隨時抽查考核。
前項視導考核結果,本府得公告之;其考核結果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辦
理不善者,本府得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 44 條
補習班或其教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本府得予獎勵:
一、補習班教學設施或實驗研究著有成績者。
二、補習班輔導結業學生就業,成績卓著者。
三、負責人才能卓越,領導有方,恪遵國策,推行政令,發展班務,著有
    成績者。
四、教師熱心教學,改進教法或從事學術研究具有創見、發明或著作者。
五、教職員對學生愛護、輔導或濟助,有特殊事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