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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2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162178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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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條件及程序
第 5 條
補習班之設立,應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設立:
一、立案申請書。
二、設班計畫書。
三、班舍位置略圖。
四、週課表、課程及教材大綱。
五、設班經費概算。
六、設立人及班主任之學經歷、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設立技藝補習班者,
    應另檢附班主任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影本。
七、建築物核准作補習班使用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公文、室
    內裝修合格證明、班舍平面圖及核准平面圖。上述平面圖應標示教室
    面積,及辦公室及安全衛生等設備。
八、組織規程及學則。
九、擬聘教職員履歷冊並檢具學經歷及身分證影本。另檢附設立人、班主
    任及教職員之現職非軍公教人員切結書。
十、設班基金存款證明文件,其基金數額規定如附表。
十一、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者,租期須在二年以上。
十二、財產目錄。
十三、消防安全設備會勘合格公文、消防安全設備會勘表。
十四、共同設立人名冊。
前項第六款之設立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推舉一人為代表,並辦理公證;設
立人以九人為限。
第一項第十款之設班基金應以補習班名義專戶儲存金融機構,作為日後改
善教學、設備或其他緊急用途,非經本府核准,不得動支,經本府核准動
支後,應於一個月內補足,並檢附存款證明文件函報本府備查。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財產目錄,內容應包含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
、設班基金及其他教學用品。
第 6 條
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設立補習班時,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