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民間利用都市計畫內空地設置臨時路 外停車場供公眾使用,改善交通秩序,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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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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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私有空地之土地所有人、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利用都市 計畫內空地新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獎助: 一、依交通部訂定之「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提出申請 ,並經本府核次之路外停車場。 二、具有十輛以上供公眾使用之小型車停車格位。 三、收費費率符合「桃園縣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之規定。 前項所稱新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係指該土地未曾申請作為停車場使用而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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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申請人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每一個停車位獎助新臺幣三千元,獎助金額 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每一停車場並以申請一次為限。但未開放 供公眾使用者,不予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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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依本辦法申請獎助,以提出申請之順序核發,至當年度預算用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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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經本府獎助之臨時路外停車場於二年內,不得將停車場移作他用,並不得 拒絕供公眾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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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前條之臨時路外停車場,如未依規定收費、任意減少停車位、變更使用或 違反獎助目的者,本府得向受獎助者追回獎助經費。但因政府依法需用土 地、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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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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