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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桃園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1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 1030320738 號令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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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六 章 紀律
第 27 條
本會設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其設置辦法,由本會訂定,報內政部備
查。
第 28 條
本會開會時,由會議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
序之行為,會議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
付懲戒。
前項懲戒,由紀律委員會審議,提大會議決後,由會議主席宣告之;其懲
戒方式如下: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申誡。
四、定期停止出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