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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桃園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1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 1030320738 號令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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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八 章 附則
第 36 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議長核定後實施。
第 36-1 條
本會議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黨團至少須有三人以上。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本會議員,得加入其他黨團或
由本會議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之議員合組政團。但每一政團至少須有三人
以上。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黨團辦公室得視實際需要,由本會提供之;其設置辦法,由本會另訂定,
報內政部備查。
第 37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