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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1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 1030320731 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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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醫療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縣醫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醫療機構設立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
四、關於醫德之促進事項。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衛生局長兼任,委員十二至二十人,由縣長就有
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派)兼之,其聘期均為二年,並
得續聘連任之。
前項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至三人,就本縣衛生局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第 5 條
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
,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
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6 條
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惟出席委員及專家
學者列席得酌給出席費。
第 7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縣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