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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20316204號 令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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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每件收費新台幣二百元。換發或補發者亦同。
第 3 條
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規費由戶政事務所收取繳庫。
第 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