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組織規程準則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高級中學法第二十條第 一項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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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桃園縣立各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及教 育局長之監督,綜理校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教職員工。 |
第 3 條 |
高級中學設下列各處、會、館,附設職業類科者得另設實習輔導處。處、 會、館下設各組: 一、教務處:未滿二十班者,設教學設備組、註冊組、實驗研究組;二十 班以上者,設教學組、設備組、註冊組、資訊組、實驗研究組、試務 組。 二、學生事務處:未滿二十班者,設訓育組、體育衛生組、生活教育組; 二十班以上者,設訓育組、生活教育組、體育運動組、衛生保健組。 三、總務處:未滿十班者,設文書組、事務組;十班以上設文書組、事務 組、出納組。 四、輔導工作委員會:未滿十班者,設輔導組;十班以上設輔導組、資料 組;設有特殊班者,設特教組。 五、圖書館:二十班以上設採編組、讀者服務組。 六、實習輔導處:得設一至三組,其組別以實習、就業輔導及建教合作組 為原則。 高級中學如附設國中部得置部主任;附設職業類科者得置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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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前條各處、會、館分別掌管有關事項: 一、教務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教學設備供應、學籍管理、成績考查 、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教務工作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學生訓育實施、課外活動、生活輔導、體育運動、學校 衛生、營養保健及其他有關學生事務工作事項。 三、總務處:文書收發、檔案管理、物品採購、營建修繕、工友管理、財 產管理、出納及其他有關總務工作事項。 四、輔導工作委員會: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各項測驗實施、輔導與諮商 、特殊教育及其他有關輔導工作事項。 五、圖書館:圖書編目分類、學校刊物編輯及其他有關事項。 六、實習輔導處:學生實習、技能檢定、就學輔導、建教合作、產學合作 、就業輔導及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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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高級中學得置下列人員: 一、秘書、主任、組長、幹事、組員、助理員、佐理員、管理員、書記、 技士、技佐。 二、醫師、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 前項第一款秘書、主任、組長,均由專任教師聘兼之。但總務處之組長不 在此限。 圖書館主任應由專業人員擔任,必要時得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中聘 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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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高級中學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得置組員、助理員若干人,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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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高級中學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並得置組員、佐理員若干人,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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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高級中學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員額設置依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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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高級中學校長及教職員之任用,除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護理教師及 會計、人事人員另有規定外,其餘人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法令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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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高級中學之班級總數係以高中部和附設國中部合併後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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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高級中學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校擬定,報經本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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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高級中學組織員額設置基準,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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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本組織規程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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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本組織規程準則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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