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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獎勵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9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243169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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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獎勵對象以經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許可設立且辦理老人
福利業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為限。
第 3 條
本辦法之獎助,由本府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辦理之。
第 4 條
本府得不定期聯合相關單位,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對私立老人福利機
構輔導、監督。 
本府應每年辦理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評鑑一次,每一機構至少每三年接受一
次評鑑。
第 5 條
本府為辦理前條之評鑑,應成立評鑑小組,其成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府及其他相關機關代表。
二、老人福利相關領域學者及團體代表。 
三、具有老人福利實務經驗之專家代表。 
評鑑小組成員與受評鑑之機構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第 6 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評鑑程序如下: 
一、書面考評:由受評鑑機構依據當年度評鑑項目表填報實際情形,並予
    自行評定分數後,檢具有關附件送評鑑小組初評。
二、實地考評:由評鑑小組依據評鑑項目,前往受評鑑機構訪視查閱有關
    資料、訪談業務相關人員,辦理複評。 
評鑑小組得依書面初評資料,按機構收容人數、服務對象、機構類型加以
分組,以進行實地複評。如屬住宿機構,得安排評鑑小組夜宿機構,以瞭
解機構實際作息狀況。
第 7 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評鑑項目如下:
一、環境與設備管理。
二、安全與衛生防護。 
三、生活照顧與健康維護。 
四、服務對象權益維護。 
五、行政與服務管理。 
六、其他綜合評估(含不定期監督、輔導之紀錄)。
機構評鑑總分為前項六款之評鑑得分,各別乘以其加權比重之總計。評鑑
結果依受評鑑機構最後核定分數之高低,分為優等、甲等、乙等、丙等、
丁等五級。 
前項詳細評鑑項目、指標、加權比重及各等級得分範圍由本府於評鑑實施
前三個月公告。
第 8 條
評鑑結果為優等及甲等之機構,由本府核發獎狀、獎杯或獎牌及獎勵金,
並得優先受邀參加獎勵性活動及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老人福利相關業務
。 
前項獎勵金受獎機構應以專作辦理老人福利業務、充實設施、設備或工作
人員獎金之用,並應詳細列帳。
第一項獎勵金標準,於前條第三項公告時,一併公告之。
第 9 條
評鑑成績為丙等及丁等者,應明列其須改善項目,並得停止政府任何委辦
業務及補助,至其確已改善為止。並由本府遴選適當之專家學者至機構定
期輔導。
第 10 條
獎狀、獎杯、獎牌、獎勵金及其他辦理評鑑必要之費用,由本府編列預算
支應。
第 11 條
本辦法申請獎勵或辦理評鑑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