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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社會救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313379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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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集中本縣各界力量有效運用民間資源,
籌募救助經費,辦理救助事業,發揮救助功能,改善貧困民眾生活,特設
置桃園縣社會救助金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
第 2 條
本府應設「桃園縣社會救助金專戶管理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專戶經費之捐募事項。
二、本專戶經費之保管稽核事項。
三、本專戶經費之年度運用方針及計畫執行報告。
四、本專戶各申請計畫之審議,經費撥付及督導考核事項。
五、本專戶經費之管理及動支事項。
六、本專戶經費之預算、決算事項。
七、其他經委員提請審議之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分別由縣長、本府社會局局長兼任
,另置委員九至十七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
聘。
一、本府相關機關代表一至三人。
二、捐款人代表二至五人。
三、社會福利、公益、慈善或宗教團體代表三至四人。
四、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二至三人。
五、鄉鎮市代表一至二人。
前項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之決議行之,
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副局長擔任,幹事一人由社會局相關
業務人員派兼,並設會計、出納及辦事人員等由本府主計處、秘書處、社
會局派員兼辦。
第 5 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
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第 6 條
本專戶收入來源如下:
一、機關、團體、單位勸募所得及民間捐款。
二、本專戶之孳息。
三、中央補助款。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三款僅得就孳息部分運用。
第 7 條
本專戶支出範圍如下:
一、生活扶助。
二、醫療補助。
三、急難救助。
四、災害救助。
五、專案性救助方案。
六、本會及辦理勸募所需之行政費用。
前項第六款行政費用,專戶金額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內者,最高以百分之
八為限;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四為限。
第 8 條
本專戶金額應存入縣公庫。
第 9 條
本專戶之勸募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辦理,並以政府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
其會計事務之處理,依照政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專戶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本府每年公告之。
第 11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所需經費由本專戶行政費項下支給。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