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集中本縣各界力量有效運用民間資源, 籌募救助經費,辦理救助事業,發揮救助功能,改善貧困民眾生活,特設 置桃園縣社會救助金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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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府應設「桃園縣社會救助金專戶管理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專戶經費之捐募事項。 二、本專戶經費之保管稽核事項。 三、本專戶經費之年度運用方針及計畫執行報告。 四、本專戶各申請計畫之審議,經費撥付及督導考核事項。 五、本專戶經費之管理及動支事項。 六、本專戶經費之預算、決算事項。 七、其他經委員提請審議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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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分別由縣長、本府社會局局長兼任 ,另置委員九至十七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 聘。 一、本府相關機關代表一至三人。 二、捐款人代表二至五人。 三、社會福利、公益、慈善或宗教團體代表三至四人。 四、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二至三人。 五、鄉鎮市代表一至二人。 前項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之決議行之, 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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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副局長擔任,幹事一人由社會局相關 業務人員派兼,並設會計、出納及辦事人員等由本府主計處、秘書處、社 會局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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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 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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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專戶收入來源如下: 一、機關、團體、單位勸募所得及民間捐款。 二、本專戶之孳息。 三、中央補助款。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三款僅得就孳息部分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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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專戶支出範圍如下: 一、生活扶助。 二、醫療補助。 三、急難救助。 四、災害救助。 五、專案性救助方案。 六、本會及辦理勸募所需之行政費用。 前項第六款行政費用,專戶金額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內者,最高以百分之 八為限;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四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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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專戶金額應存入縣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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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專戶之勸募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辦理,並以政府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 其會計事務之處理,依照政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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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專戶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本府每年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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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所需經費由本專戶行政費項下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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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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