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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娛樂稅徵收細則(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 10500071421 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地方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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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獎懲
第 23 條
娛樂稅代徵人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扣領之獎勵金應於報繳稅款當時為之,
不得累積若干期一次扣領。
第 24 條
代徵人逾期繳納代徵稅款加徵滯納金,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