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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娛樂稅徵收細則(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 10500071421 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地方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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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徵收率
第 6 條
娛樂稅照所售票價或按其收費額課徵,其徵收率由縣府視地方實際情形,
依本法第五條規定稅率範圍內擬定,提經縣議會審議通過後,報請財政部
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