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風景特定區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收費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1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00259159號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觀光旅遊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各風景特定區環境美化、清潔維護管
理及增設觀光設施,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進入本縣風景特定區者,依左列規定繳納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
一、遊客:
(一)全票:新臺幣五十元。
(二)優待票:新臺幣三十元。
      服裝整齊或持有證明文件之軍警、義警、民防、義消、山青人員及
      身高一百公分以上至一百四十五公分以下之兒童購買優待票。
(三)團體票:四十人以上者八折優待。
(四)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准優待者,依其核准基準繳納。
二、車輛:
(一)大型車:新臺幣一百元。
(二)小型車:新臺幣五十元。
(三)機車:新臺幣十元。
第 3 條
左列人員或車輛進入風景特定區免繳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
一、身高未滿一百公分之兒童。
二、軍公教退休(役)人員持有證明者。
三、軍公教現職人員攜有執行公務之證明文件者。
四、七十歲以上人員持有身分證明者。
五、殘障人員持有殘障手冊者。
六、風景特定區內居民持有身分證明者。
七、本縣籍遊客,於下列節日:
    婦幼節、青年節、勞動節、母親節、父親節、軍人節、教師節,當日
    憑身分證(或服務證等)足資證明其身分符合該節日者。
八、執行公務之車輛、農產品運輸車及區內居民用車。
第 4 條
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之收支由本縣風景區管理所編列預算執行,並印製
收據設置收費站收費。
第 5 條
本辦法所收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充為本縣轄內風景特定區建設及管理
經營費用。
第 6 條
風景特定區內垃圾最終處理由復興鄉公所負責,所需費用由風景區管理所
與復興鄉公所協商。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