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各風景特定區環境美化、清潔維護管 理及增設觀光設施,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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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進入本縣風景特定區者,依左列規定繳納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 一、遊客: (一)全票:新臺幣五十元。 (二)優待票:新臺幣三十元。 服裝整齊或持有證明文件之軍警、義警、民防、義消、山青人員及 身高一百公分以上至一百四十五公分以下之兒童購買優待票。 (三)團體票:四十人以上者八折優待。 (四)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准優待者,依其核准基準繳納。 二、車輛: (一)大型車:新臺幣一百元。 (二)小型車:新臺幣五十元。 (三)機車:新臺幣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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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左列人員或車輛進入風景特定區免繳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 一、身高未滿一百公分之兒童。 二、軍公教退休(役)人員持有證明者。 三、軍公教現職人員攜有執行公務之證明文件者。 四、七十歲以上人員持有身分證明者。 五、殘障人員持有殘障手冊者。 六、風景特定區內居民持有身分證明者。 七、本縣籍遊客,於下列節日: 婦幼節、青年節、勞動節、母親節、父親節、軍人節、教師節,當日 憑身分證(或服務證等)足資證明其身分符合該節日者。 八、執行公務之車輛、農產品運輸車及區內居民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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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之收支由本縣風景區管理所編列預算執行,並印製 收據設置收費站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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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辦法所收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充為本縣轄內風景特定區建設及管理 經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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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風景特定區內垃圾最終處理由復興鄉公所負責,所需費用由風景區管理所 與復興鄉公所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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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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