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特設置桃園 縣勞工權益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及桃園縣勞工權益基金保管運用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3 條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為主 管機關。
|
第 4 條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本府編列預算撥充。 二、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
第 5 條 |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工會幹部及個案勞工經本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致權益 受損而涉訟之律師費及裁判費。 二、補助工會幹部及個案勞工遭資方不當解僱,或因職災未獲薪資給付訴 訟期間之生活費用。 三、職業災害慰問金。 四、關廠歇業或重大勞資爭議案件勞工生活補助金。 五、辦理其他勞工權益及相關業務。 前項第一、二款補助項目本委員會認為顯無勝訴之個案,不適用之。 第一項補助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
第 6 條 |
本基金應於縣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支。
|
第 7 條 |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 ,其餘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局長。 二、本府相關機關代表二人。 三、勞工團體代表六人至七人。 四、學者專家或其他社會人士四人至五人。 前項委員由本府遴聘之,任期兩年,期滿得連任(聘)。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及人力資源局局長兼任,置幹事三人至 五人,由本府相關業務人員兼任,並得依實際需要遴用人員四人,辦理相 關業務。
|
第 8 條 |
本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基金之年度經費運用計畫及執行報告之審議。 二、本基金之保管及動支事項。 三、本基金之預算、決算及會計報告。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
|
第 9 條 |
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由副主任委員 主持之。 前項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委員均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
第 10 條 |
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第 11 條 |
本基金收支應依法編列預決算,其會計事務之處理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年度終了時,其剩餘得撥充基金來源循環運用。
|
第 12 條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