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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客家文化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1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30320734號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客家事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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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館特展室、演藝廳、視聽簡報室及周邊廣場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3 條
經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核可之公益活動,費用得酌予減免。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