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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1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 10502431451 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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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指應具履行營運擔保能力之機構為經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許可設立之私立及公設民營之長期照顧機構與安養機構。
第 3 條
老人福利機構應具履行營運擔保能力,其標準如下:
一、小型機構:應具有許可床位數乘以新臺幣二萬元之營運擔保金。
二、公設民營、財團法人設立或法人附設之老人福利機構:應具有許可床
    位數乘以新臺幣四萬元之營運擔保金。
第 4 條
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金之管理,應以機構名義,採一年期以上定存
於金融機構專戶儲存,期限屆滿時,應再續約,並不得做履行營運擔保以
外之其他用途。
前項定期存單,應隨時備妥供本府查核。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