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申字第10502845071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工務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道路挖補及修復業務,特依市區道路
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設置桃園縣道路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各級管線單位、私人、公民營公司團體繳交代辦各類管線(路)埋設
    及挖補工程、瀝青混凝土路面修補、人(手)孔蓋調整(降)等改善
    工程及道路使用費用。
二、政府補助及協助收入。
三、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收入。
四、各級管線單位、私人、公民營公司團體或各鄉(鎮、市)公所需繳交
    本府之工程配合款。
五、本基金孳息收入。
六、個人或團體之捐贈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代辦各類管線(路)埋設及挖補工程、瀝青混凝土路面修補、人(手
    )孔蓋調整(降)等改善工程。
二、道路刨除、翻修、封層工程。
三、道路路容整修改善及綠美化。
四、道路標線、標誌、號誌新設、檢修等改善工程及所需設備費、業務費
    及人事費。
五、道路及橋樑調查及檢測工作費用。
六、其他有關道路管理工作、獎勵金或經本府核准所需之經費。
第 6 條
本府為管理及運用本基金,應設立道路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委員九至十一人,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或副縣長兼任之,其餘委員
由縣長就本府及其他有關機關、專家學者聘兼之。
第 7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業務主管單位人員兼任,承主任委
員之命綜理會務;幹事若干人,由工作人員專職辦理本基金業務。
第 8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運用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本基金之管理及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 9 條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
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
第 10 條
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第 11 條
本基金應納入縣庫集中支付並設立分戶專帳存儲運用。
第 12 條
本基金預算會計處理,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公庫法、審計法及
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3 條
本基金收支情形,應按月編製報表,分送本府主計處及審計部臺灣省桃園
縣審計室。
第 14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 15 條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應準用本辦法設立道路基金及道路基金管理委員
會,以推動道路挖補及修復業務。
第 1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