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
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為管理廣告物,以維護公共安全、交通秩序及都 市景觀,並塑造地區特色,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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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自治條例所稱廣告物,其種類如下: 一、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 、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 二、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 等廣告。 三、張貼廣告:指未加任何框架,直接以懸掛、黏貼、彩繪、噴漆或其他 方式設置於地面、建築物或其他地上物之各種旗幟、布條、帆布、傳 單、海報、紙張或其他材質之廣告。 四、遊動廣告:指於車輛設置之廣告。 五、公車站牌或候車亭廣告:指設置或黏貼於公車站牌或候車亭上之廣告 。 六、其他廣告物:指前五款以外之廣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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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其權責劃分如下 : 一、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本府工務局。 二、張貼廣告:本府環境保護局。 三、遊動廣告、公車站牌或候車亭廣告:本府交通局。 四、其他廣告物:本府工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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