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節 張貼廣告 |
第 12 條 |
張貼廣告以帆布方式設置於建築物之牆面,未遮蔽窗戶及其他逃生出口, 且取得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免經審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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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張貼廣告以旗幟方式設置於自宅或自己管理場所之牆柱、圍牆、空地或門 前,供該場所廣告使用,且未有妨害交通安全及公共安全之虞者,免經審 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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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之申請許可、管理及收費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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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
設置廣告板(欄)供人張貼廣告物,除本府或本縣鄉(鎮、市)公所設置 者外,應經審查許可。 前項廣告板(欄)之申請許可、管理及收費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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