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桃園縣政府為辦理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之核算,特訂定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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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桃園縣都市更新事業建築容積獎勵,除都市計畫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公式 核計: F≦F0+△F1+△F2+△F3+△F4+△F5+△F6 F :獎勵後總容積,其上限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 F0:法定容積。 △F1: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獎勵容積。 △F2: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獎勵容積。 △F3: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公益設施。 △F4: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獎勵容積。 △F5: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八條規定考量地區環境狀況及更新單 元規劃設計之獎勵容積。 △F6: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八條規定為處理占有他人舊違章建築 戶之需要之獎勵容積。 前項建築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依附表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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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三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建築 基地另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應將該等相關計畫納入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中,且其申請獎勵項目之性質不得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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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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