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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作為社區公共基金提撥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40168365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城鄉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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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 3 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轄內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
住宅社區(以下簡稱社區)。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以下簡稱管理維護基金)提撥社區作
為公共基金,依提撥當時各社區管理維護基金專戶數額無息撥付。
未售出戶應撥之管理維護基金,依提撥時售價計算之。
第 5 條
申請提撥管理維護基金之社區,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
並向主管機關完成報備。
第 6 條
申請提撥管理維護基金作為社區公共基金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住戶規約。
三、成立管理委員會之報備證明文件。
四、管理委員會領款收據。
五、管理委員會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公共基金帳戶存摺影本。
六、其他經本府認定之必要文件。
前項公共基金之帳戶,應由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共同開立之。
第 7 條
社區管理委員會備齊第六條各項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後,本府於一年內
撥付管理維護基金作為社區公共基金。
第 8 條
管理維護基金核撥後,各社區之管理維護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辦理,社
區管理維護應由社區自行負責。
第 9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