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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 10501860961 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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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應具履行營運擔保能力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係指由桃園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核准立案者。
第 3 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核定安置服務人數x本府委託安置身心障礙者公費最高標準x一個月。
第 4 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金額之管理使用方式,應以機構名義採一
年期以上定存於金融機構,並應檢具相關資料報請本府備查。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