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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規費收費標準(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 1050157723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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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規費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