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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40230536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法制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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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第 36 條
本準則不適用於宗教事務之財團法人。
第 37 條
本準則施行前已經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除法人名稱及最低現金總額仍依
施行前之規定辦理外,亦適用本準則之規定。
前項財團法人與本準則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準則施行後一年內補正;逾期
未補正者,本府得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但情形特殊無法如期辦理,並
報經本府核准延長者,不在此限。
第 38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