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老人福利服務,獎助私人福利機構,特 依老人福利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2條 |
本辦法之獎助對象為本府許可設立之老人福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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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本辦法之獎助項目如下: 一、改善或充實老人福利服務之設施、設備經費。 二、擴大服務功能之相關經費,獎助機構辦理擴大外展服務功能之相關設 施設備改善經費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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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本辦法之獎助標準如下: 一、最近一次評鑑為優等之機構,每年最高獎助金額以新台幣十萬元為限。 二、最近一次評鑑為甲等之機構,每年最高獎助金額以新台幣八萬元為限。 三、最近一次評鑑為乙等之機構,每年最高獎助金額以新台幣六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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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依本辦法申請獎助者,應備妥計畫書並應自籌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以上 之經費。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助: 一、經查獲以前年度獎助增添之設施設備未置於原申請機構供使用、或有 重大違規事項經處罰者。 二、申請前一年內經本府限期改善達三次以上者。 三、已接受政府機關獎助或補助之項目者。 同一負責人設立多所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者,最多以申請獎助兩所為限。 已核准獎助之設施設備,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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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本辦法之獎助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前項獎助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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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受獎助者應於計畫結束或設備購置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送經費支用原始憑 證、財產保管卡及成果照片、相關資料送本府核撥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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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凡獲本府獎助者,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 未經核准,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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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本府得隨時派員查核獎助經費運用情形,如有使用不當或未依計畫使用者 ,應追回獎助款且三年內不得申請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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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本辦法申請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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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