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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桃園縣地方稅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0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法一字第0960422476號侈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地方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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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二節 景觀維護臨時稅
第9條
凡於本縣轄內開採土石,應課徵景觀維護臨時稅。
第10條
景觀維護臨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土石採取申請人。
第11條
景觀維護臨時稅以土石採取申請人向主管單位申報開採土石之數量,按每
立方公尺新台幣十元計徵。
第12條
土石採取之主管單位,於核准開採土石前,應逐案通報稅捐稽徵處發單開
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