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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桃園縣自治規則暫行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9 月 1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一字第0930243610號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法制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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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六章 縣委辦規則之準用
第28條
本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於不牴觸憲法、法律或中央法令之範圍內
,依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除法律、中央法規、本準則另有規定外,本準則有關縣規則之規定,於委
辦規則準用之。
第29條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30條
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始得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