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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自治規則暫行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9 月 1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一字第0930243610號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法制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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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行政規則之下達
第31條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廢止時,亦同。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行政規則,應由縣長 簽署,並登載於本府公報
發布之。
第32條
行政規則自有效下達之日起,對本府及下級機關或屬官,發生拘束力。其
經發布者,自發布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行政規則另訂有生效日期者,從其規定。
第33條
行政規則不列編、章、節、款、目,而以國字壹、貳、叁區分之。
行政規則之條次不冠以「第某條」,而逕以一、二、三等數字為之;並得
參酌第九條規定格式分項及以 (一) 、 (二) 、 (三) 分款。
行政規則修正時,如有增、刪條文,條次均應重新調整,不適用第二十三
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