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行政規則之下達 |
第31條 |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廢止時,亦同。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行政規則,應由縣長 簽署,並登載於本府公報 發布之。 |
第32條 |
行政規則自有效下達之日起,對本府及下級機關或屬官,發生拘束力。其 經發布者,自發布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行政規則另訂有生效日期者,從其規定。 |
第33條 |
行政規則不列編、章、節、款、目,而以國字壹、貳、叁區分之。 行政規則之條次不冠以「第某條」,而逕以一、二、三等數字為之;並得 參酌第九條規定格式分項及以 (一) 、 (二) 、 (三) 分款。 行政規則修正時,如有增、刪條文,條次均應重新調整,不適用第二十三 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