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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自治規則暫行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9 月 1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一字第0930243610號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法制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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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則
第42條

桃園縣現行單行規章之調整,由本府設法規整理委員會檢討、分類、彙整
後,按其性質,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屬於自治事項之規定:
 (一)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之事項:列冊附具理由函請縣議會審議修正。
 (二)得以自治規則規定之事項:列冊附具理由函報縣議會核備後,改列
   為縣規則。
二、屬於委辦事項之規定:逕改列為縣委辦規則,並列冊分別函報委辦機
  關及縣議會備查。

第43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