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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桃園縣單行規章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3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法一字第0920300299號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法制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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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本縣單行規章(以下簡稱縣規章)之
訂定、施行、適用、修正、廢止及管理,特訂定本準則。
第2條
縣規章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第3條
縣規章不得牴觸憲法、中央法令及省法規,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之命令不得
牴觸憲法、中央法令、省法規及縣規章。